本报讯(记者程国媛)记者6月27日从省环保厅获悉,省环保厅日前和省质量监督局联合发布公告要求,自7月1日起,全省所有城市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在此之前,太原、阳泉、长治、晋城等4个市已从今年3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此项公告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扩大到全省。
公告指出,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现有企业中,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要求如下: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今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公告还要求,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部门应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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